
和通社高级记者 王天剑 记者获悉,最近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战集团集资诈骗案一审结果公布于众,揭开了这场继永州盛大金禧案件之后湖南又一起金融暴雷案件的真相,引发媒体与舆论关注。
据悉,本案刘必安作为中战华信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组织领导指挥整个中战华信集团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全面管理集团各项事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决策作用并支配全部 资金。刘必安非法集资314亿余元(31,431,962,433.97元), 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61亿余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必安及15名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如下:刘必安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武华15年罚金800万元;浦朔14年罚金500万元;张小兵14年罚金300万元;李美霞13年罚金300万元;粟丽霞12年罚金300万元;许阳11年罚金200万元;曾胜美10年罚金100万元;高华10年罚金100万元;曾维武8年6个月罚全100万元;罗立红8年罚金100万元;王中林7年6个月罚金80万元;刘永华7年罚金70万元,以上13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决和罚金。刘玮琳7年罚金100万;刘新科6年罚金60万元;林泉5年罚金50万元,以上3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和罚金。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早在2025年9月22日开庭当天,犯罪涉疑人16人刚押进法庭,一女警当场啪的晕厥倒地,被其他警察搀扶出去。今年4月宣判当天,那个9月22日女警倒地的地方,女犯站起来后又晕倒,被几名警察扶起架出法庭。2026年4月一审宣判结果时,除刘必安、刘玮琳2人外,其他14人判刑几乎都是2022年9月22至26日一审时公诉人建议量刊的2倍,使所有被告和到庭律师一片惊愕……据悉,16名被告全部要求上诉。
据材料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刘必安成立长沙玛丽莱珠宝 首饰有限公司经营珠宝生意,2012年,被告人刘必安将该公司 搬迁至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玛丽莱大厦。2014年8月开始, 被告人刘必安在没有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浦朔、 曾胜美、曾维武、张小彬、许阳、李美霞、粟丽霞、罗立红、王 中林、刘永华、高华、林泉、刘玮琳等人,以长沙信投在线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在线公司”)、湖南玛丽莱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丽莱公司”)、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森林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通过信投宝 P2P网络平台、龙鳞资本、丑石银行资产包等多种私募基金产品 开展线上、线下非法集资以及以借款的名义非法集资。
2017年4月,刘必安通过刘武华,以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以下简称“中战会”)举办的舆情战略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舆情中心”)收购北京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聚海公司”),随后将北京聚海公司更名为中战华信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战华信资产公司”)。2018年7 月,刘必安与刘武华商量,安排被告人刘新科担任舆情中心主任、 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刘必安指使被告人曾 胜美、张小彬等财务人员将其公司账上2亿余元资金,以舆情中 心的名义向中战华信资产公司出资,制造舆情中心100%控股中 战华信资产公司的假象。2021年12月,刘必安将中战华信资产 公司更名为中战华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战华信集团”), 并陆续将其控制的公司均转入中战华信集团名下成为集团成员 公司,以中战华信集团系“国企”“央企”,通过该集团旗下的玛 丽莱资产板块、珠宝板块、矿业板块等6个板块共计100余家公 司进行非法集资。
在刘必安等人开展非法集资期间,红森林公司于2019年7 月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信投在线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P2P 业务。为逃避监管,被告人刘必安指使长沙红豆杉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接替红森林公司继续开展线下集资业务,开发“玛 丽莱V 生活平台”接替信投在线公司继续开展线上集资业务。刘 必安组织人员,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虚假宣传中战华信集团 “国企”“央企”背景,虚构项目或者夸大项目收益,向集资参与人承诺高额回报,通过线上、线下及借款模式继续非法集资。 线上模式为中战华信集团以“玛丽莱V 生活平台”,利用微信公 众号、手机软件App等媒介,向客户推介“精选裸钻”“钻石订 单”等120多个项目,以年化收益10%-14%的高额回报吸引客户 投资。线下模式为中战华信集团利用微信公众号、召开客户见面 会、老客户介绍等形式宣传推介郴州铷矿、四川士达炭素等70 多个投资理财项目向客户推广宣传,以年化收益12%-18%的高额 回报吸引客户投资。非法募集的资金被归集至刘必安等人实际控 制的账户,由刘必安等人统一调配和使用,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兑 付到期本息、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经营成本费用、个人占有挥 霍等支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投 资项目普遍亏损严重,生产经营无法产生收益,靠借新还旧维持 公司运营。
据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报告,2014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必安、刘武华、浦朔等人非法集资314.319 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3842人,已兑付本金227.654亿余元(22,765,492,671.92元),已支付利 息30.905亿余元(3,090,502,308.22元)。截至案发,未兑付的本金总计86.664亿余元(8,666,469,762.05元),造成21859 名集资参与人损失61.87亿余元。
据披露,刘武华2017年开始历任中战会理事会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中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等职务,负责为刘必安寻 找人脉资源,控制舆情中心维持中战华信集团国企、央企的虚假 背景,并以中战会、舆情中心名义为中战华信集团站台、扩大影响力及化解危机,其中包括策划了中战会到湖南的调研等活动。通过前述行为,刘武华从刘必安处获得巨额好处费,并用于挥霍。 刘武华参与犯罪期间 ,共集资285 . 881 亿 余 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2.464亿余元。
浦朔2012年11月入职,历任长沙玛丽莱珠宝首饰 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红森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中战华信集团副总裁等职务,负责领导被告人李美霞、粟丽霞所 管理的线上、线下集资业务团队、制作集资业务团队激励方案, 向下属集资团队分解集资任务,共同制定集资产品政策等。浦朔 参与犯罪期间,共集资308.057亿余元(30,805,769,719.97元), 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61.471亿余元。
曾胜美2011年开始担任长沙玛丽莱珠宝首饰有限 公司出纳,2017年中战华信集团成立,曾胜美继续担任中战华信集团出纳主管,负责控制集团资金池账户,保管集资参与人缴 纳的现金,调拨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资金等。曾胜美参与犯罪期间,共集资283.533亿余元(28,353,352,874.74元),造成集资参 与人损失59.652亿余元。
张小彬2015年10月入职,历任玛丽莱公司财务副 总监、红森林公司财务副总监、中战华信集团财务总监、董事等 职务,负责集团财务审核,统筹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财务审核工作, 参与制定集资产品政策等。张小彬参与犯罪期间,共集资 308.057亿余元(30,805,729,719.97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 57.537亿余元。
许阳2011年7月入职,历任信投在线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战华信集团副总裁、董事等职务,负责管理信投宝线 上集资平台,参与信投在线公司、红森林公司非法集资业务虚假 清退整改工作,许阳还根据刘必安安排,处理中战华信集团网络 负面舆情。许阳参与犯罪期间,共集资256.726 亿余元 (25,672,615,719.97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5.777亿余元 。
李美霞2012年6月入职,历任长沙玛丽莱珠宝首 饰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信投在线公司副总经理、湖南玛 丽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负责管理中战华信集团线上 集资项目及线上集资业务团队。李美霞参与犯罪期间,共集资 119.307亿余元(11,930,798,036.09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6.097亿余元。
粟丽霞2017年10月入职,历任红森林公司客户经 理、总监、中战华信集团湖南财富中心轮值总裁等职务,负责管 理中战华信集团线下集资项目及线下集资业务团队。粟丽霞参与 犯罪期间,共集资83.208亿余元(8,320,878,571.88元),造 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1.228亿余元。
曾维武自2006年开始与刘必安共同从事珠宝生意, 历任中战华信集团行政总监、副总裁、中战茶油集团执行总裁等 职务,分管中战集团总裁办公室、商务部、直接管理中战茶油集 团,参与公司投资决策,负责处理公司危机公关、对接行政机关 等 。 曾维武参与犯罪期间,共集资274 . 784 亿 余 元 (27,478,445,719.97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9.439亿余元 。
王中林2014年12月入职,历任深圳龙鳞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士达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 裁、代总裁、董事长、中战华信集团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等职务, 先后负责收购不良资产、私募基金业务、四川士达炭素项目、中战华信集团财务等事务。王中林参与犯罪期间,共集资176.855 亿余元(17,685,550,020.86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7.470 亿余元。
罗立红自2006年开始与刘必安共同从事珠宝生 意,历任长沙红豆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顾问、中战华信集团副总裁等职务,负责集团人事管理、员工薪酬佣金体系建立、 集资业务团队人员绩效考核、培训等。罗立红参与犯罪期间,共 集资215.481亿余元(21,548,190,311.31元),造成集资参与 人损失29.524亿余元。
高华2015年11月入职,历任长沙玛丽莱珠宝首 饰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红森林公司产品总监、副总经理、中战华 信集团湖南财富中心执行总裁等职务,负责线下吸资产品的设计等 。 高华参与犯罪期间,集资 1 7 7 . 3 0 7 亿 余 元 (17,730,732,563.88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9.182亿余元 。
刘永华2020年8月入职,历任中战茶油集团财务 总监、玛丽莱商务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总监、中战华信集团财 务副总监等职务,负责员工薪酬政策制定、员工工资及佣金、集 资参与人收益发放的审核等。刘永华参与犯罪期间,共集资 143.177亿余元(14,317,738,705.11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 17.525亿余元。
刘玮琳2012年9月入职,历任长沙玛丽莱珠宝首 饰有限公司品牌策划部员工、中战华信集团品牌事业部经理,负 责中战华信集团、中战茶油网站、公众号维护等日常宣传工作, 协助集资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处理中战华信集团的负面网络舆情 等。刘玮琳参与犯罪期间,共非法集资254 .913亿余元。
2018年7月,刘新科应刘必安、刘武华邀请担任 舆情中心法定代表人兼主任,帮助刘必安、刘武华控制舆情中心 配合刘必安完成舆情中心对中战华信集团的虚假注资13亿余元 并以舆情中心名义为中战华信集团站台、扩大影响力及化解危机。 被告人刘新科参与犯罪期间,共非法集资276.448亿余元。
林泉2019年11月入职,历任中战华信集团人力 资源总监、监事,负责公司高管招聘,管理人力资源工作,通过 绩效考核督促集资业务人员开展非法集资业务。林泉参与犯罪期 间,共集资243.606亿余元。

案发后,刘必安、林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浦朔、刘永华在立案前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后被传唤到案;王中林在主动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武华、 曾胜美、张小彬、曾维武、许阳、罗立红、李美霞、粟丽霞、高华、刘玮琳、刘新科被抓获到案。侦查机关从刘必安等人及相关公司处依法扣押赃款、赃物等。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裸钻、 吊坠、戒指、玛丽莱专用酒等物证;2.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中战华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项目资 料、产品政策、宣传材料、财务资料、银行流水、金融监管机构 出具的函等书证;3.证人陈光明、梁维娜、陈其强、刘佩、徐开 谋、张士公、纪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必安、刘武华、浦朔、曾胜美、张小彬、曾维武、许阳、王中林、罗立红、李美霞、粟 丽霞、高华、林泉、刘永华、刘玮琳、刘新科的供述与辩解;5. 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等笔录;6.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专项报告;7.存储财务资料的硬盘、被告人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刘必安、刘武华、浦朔、曾胜美、张 小彬、许阳、李美霞、粟丽霞、曾维武、王中林、罗立红、高华、 刘永华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刘玮琳、刘新 科、林泉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刘必安、刘武华、浦朔、曾胜美、张小彬、许阳、李美霞、粟丽霞在 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曾维武、王中林、 罗立红、高华、刘永华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 均系从犯。刘玮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刘新科、林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 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刘必安等十六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 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刘必安辩称:1.事实方面:(1)2014年玛丽莱珠宝 公司有私募基金牌照,有融资资格。(2)舆情中心100%控股中 战华信公司后,其才接手管理公司;刘新科的任职其未参与;舆 情中心虚假注资、公司更名均是刘武华安排和决定;刘武华、刘 新科的行为都是本职工作,其未支付好处费。(3)没有对外宣传 中战华信集团是国企央企,也没有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资 金大部分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边角公司亏损不影响集团总体利益。(4)红豆杉公司接替红森林公司开展业务以及公司资金 使用均由高管人员集体决策。2.法律适用方面:(1)主观上不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转移、挥霍资金,应构成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2)本案是单位犯罪。(3)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辩称:1.刘必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 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法律对筹集资金与投入生产经营的 合理比例没有明确规定。(2)借新还旧是正常的商业运作行为, 12%到18%资金利率属正常范围,刘必安认为所投项目的利润可 以覆盖集资人本息。(3)刘必安、刘武华之间不存在共同挥霍行 为。2.没有对外宣传公司系国企央企,公司内部没有制定统一话 术。3.没有虚构项目进行诈骗,实体项目价值不明确。4.刘必安 自动投案,当庭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属于自首。5.本案 是单位犯罪。
刘武华辩称:1. 自己不是中战华信集团的员工,在案 发后才知道非法集资业务内容。2.没有参与湖南调研,也没有安 排刘新科担任舆情中心主任,舆情中心虚假出资与其无关。3. 没有挥霍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辩称:1.起诉指控犯罪金额错误。(1)涉案金额不应 自2017年12月起算。(2)向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已离场和未 全额退本但盈利人员投资、转投和续投资金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 除。2.刘武华的资金收入多元化,并未从刘必安处获得巨额好处 费并挥霍。3.刘武华起有限的帮助作用,与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系从犯。
浦朔辩称:1. 自己只负责线下业务,对于线上业务并 不清楚,不应对61亿余元的损失金额负责。2.不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不清楚资金去向,对产品形 成、佣金发放、客户回报都无决策权;仅根据刘必安交代的资金 用途、投资规划和盈利逻辑下达集资目标、分解集资任务,不是 主犯。辩护人辩称:1.浦朔不应对61亿元的金额承担责任,犯罪 金额为13.49亿元。2.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退赔。3.检举揭发 林可可利用民事诉讼恶意查封中战华信集团1.8亿元事实,保护 和追回中战华信集团资金,有立功表现。
张小彬辩称:1. 自己没有担任红森林公司财务副总监, 2017年3月到2018年12月不接触公司金融板块业务,该部分 集资数额要扣除;借款业务由曾胜美经手,相应金额要扣除。2. 没有对外宣传中战华信集团的国企央企身份,也没有进行非法集 资业务宣传,个人薪酬不与非法集资业绩指标关联。3.资金使用 调配的审批权有限,完全听从刘必安指令进行财务审批,不是主 犯。4.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辩称:1.综合分析张小彬的主观故意、职责分工、获 利情况、知情程度,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犯罪金额 为278亿余元,造成集资人损失为50亿余元。3.具有自首情节。
李美霞辩称:1. 自己只对线上团队玛丽莱V 生活平台 的集资金额负责。2.获利金额、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以及线上团 队集资金额不正确。3.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不是主犯。辩护人辩称:1.李美霞对中战华信集团实际经营和财务情况 并不知晓,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 占有行为,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2.并非公司高管人员,不参与 公司决策,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3.李美霞团队募集的资金为 57亿元左右,造成投资人损失为12亿元左右;自投资金、代投 资金应予扣除。4.有自首情节。
粟丽霞辩称:1. 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挥霍资 金,没有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认为中战华信集团是国企央企,对于公司投资项目、资金去向 不了解。3.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到决定或者主要作用,没有话语 权和决策权,系从犯。辩护人辩称:1.粟丽霞不能认识到中战华信集团的诈骗故意, 仅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参与集资时 间短、数额小,参与程度有限,系从犯。3.有自首情节。
许阳辩称:1. 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 骗罪。2.主要参与红森林公司和信投宝平台的清退工作,接触集 资业务不多,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3.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辩称:1.许阳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获利程度较低,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在共同 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3.有自首情节。4.许阳系犯 罪中止,其2023年2月14日离职,有主动中止帮助犯罪的主观 意图,也有自动放弃犯罪的客观行为,一定程度上消除其对于犯 罪的帮助作用。5.犯罪金额应当扣除本人及亲属自投金额、提出 离职之后的金额,只应对其个人参与的金额承担责任。
曾胜美辩称:1. 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 诈骗罪。2.不参与公司决策,只是按照刘必安、张小彬的安排从 事出纳工作,不是主犯。3.主动到长沙投案,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辩称:1. 曾胜美对中战华信集团经营情况、资金用途 均不知情,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工作职责是出纳,对比其他高管人员,仅起到收付账款的次要 辅助作用,系从犯。3.现场劝说行为不属于强制措施,其跟随公 安民警回到长沙充分表明高度自愿性,属于自动投案。
被告人高华辩称:犯罪金额不正确。辩护人辩称:1.高华的工资、奖金等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与事 实不符,其收入中包含转付他人的佣金与正常劳动报酬;辩护人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该事实。2.层级较低,不属于核心决 策圈,工作内容具有辅助性和技术性,与犯罪结果因果关系较弱, 系从犯。3.有自首情节。
曾维武辩称:1. 自己没有实际管理中战华信集团商务 部和茶油公司;虽是高管,但不参与公司决策,只是协助刘必安进行危机公关。2.不对全部的集资数额以及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 负责。3.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辩称:1. 曾维武没有分管商务部和负责危机公关,也 没有参与中战华信集团的投资决策,直接管理茶油公司主要是协 助浦朔工作,系从犯。2.犯罪金额应核减红豆杉公司的金额,参 与集资265亿余元,造成集资人损失47亿余元。3.有自首情节 和退赃行为。
罗立红辩称:1. 自己在中战华信集团中并未进行非法 集资业务,协助管理人力资源部门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 有配合政府调查、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辩护人辩称:1.罗立红集资金额应当是171亿元,转投、续 投金额应予剔除。2.并未负责中战华信集团的人事管理、员工薪 酬佣金体系建立和集资业务团队人员绩效考核培训,属于辅助性 的从犯。3.不明知公司项目真伪、资金去向、经营情况,主观恶 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且配合政府进行维稳工作。4.本人及家人 也有大额投资,数额应予核减。辩护人提供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 证明、委托代持协议,拟证明该事实。
王中林辩称:1. 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构成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工作期间有过离职行为,犯罪金额不准确。3. 担任副总裁期间只是从专业的角度给财务人员提供培训和职 业能力测试,没有决策权,不是主犯。4.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辩称:1.王中林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肆意挥霍资金等非法占有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 转投、复投、续投的金额要扣除,以新投资金作为犯罪金额, 王中林只对其任职期间的集资数额负责,违法所得金额不准确。 辩护人提供工商登记报告、情况说明、会见笔录,拟证明王中林 与深圳前海矩阵公司来往金额应从违法所得中剔除。3.系从犯。4.有自首情节。5.涉及犯罪活动时间是在2020年,适用法律应 当从旧兼从轻。
刘永华辩称:1. 自己第二次进入中战华信集团后才负 责提供湖南财富中心运营报告,以及统计线上线下财务数据,审 核佣金准确性,并不对财务工作进行决策。2.无法获知其他项目 和板块的资金情况、财务数据,也不知道集团整体的资金出入情 况。3.犯罪金额不准确。4.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辩称:1.刘永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诈 骗和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不构成集资 诈骗罪。2.只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和退赔责任。3. 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4.有自首情节。5.系从犯。
刘玮琳辩称:1. 自己工资收入不与集资金额关联,不 知道公司资金去向,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2.不参与集资产 品和项目的策划、宣传和销售,只对中战华信集团品牌进行宣传, 犯罪金额并非200多亿元。3.系从犯。4.有自动投案的意愿。辩护人辩称:1.刘玮琳并非犯罪行为的发起者、策划者,不 参与资金支配,仅仅对中战华信集团进行日常宣传,所起作用较小,并非起到主要作用,应系从犯。2.如实供述,有退赔行为。
刘新科辩称:自己只是有名无实的舆情中心主任,对 人事和财物均没有控制权,所起作用非常微小,属于从犯。辩护人辩称:1.刘新科犯罪金额不准确,应从2019年10 月后起算。2.主观恶性小。3.仅协助管理中心的初级、日常事务, 对于重大事务没有最终决定权,帮助程度低,系从犯。4.具有坦 白、退赃情节。
林泉辩称:1.没有制定集团规章制度,仅执行既定政 策;对主要人员的招聘、团队建设、绩效考核均没有起到实际推 动作用,系从犯。2.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辩称:1.具有自首情节。2.属于从犯。3.犯罪金额并 非243亿元,而是个人实际吸收的2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刘必安成立长沙玛丽莱珠宝首 饰有限公司经营黄金、珠宝,2012年将公司迁至长沙市开福区 芙蓉中路玛丽莱大厦。2014年,刘必安安排人员成立长沙红森 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森林公司)、长沙信投在线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在线公司)、玛丽莱珠宝集团有 限公司、长沙红豆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杉公司) 等公司,在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浦朔、曾 胜美、曾维武、张小彬、许阳、李美霞、粟丽霞、高华、罗立红、 王中林、刘永华、林泉、刘玮琳等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行基金产品,以及通过信投宝P2P网贷平台、借款业务进行非法集资。
被告刘武华与被告人刘必安系堂兄弟,二人关系密切; 2013年10月共同成立长沙红森林珠宝有限公司。2017年刘武华 通过被告人刘新科的朋友结识舆情战略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舆情 中心)法定代表人,舆情中心的举办单位为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 会(以下简称中战会)。刘必安、刘武华以舆情中心名义收购北京 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名称为中战华信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变更股东为舆情中心。2018年7月,刘必安、刘武华二 人商议,安排刘新科担任舆情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刘武华实 际控制舆情中心。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刘必安安排曾胜 美、张小彬等财务人员,从红豆杉公司以舆情中心的名义向中战 华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亿余元,通过资金循环流动的方式, 造成舆情中心全资控股公司的假象。刘新科在此过程中配合签字 和使用舆情中心公章。
2019年7月,红森林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信投 在线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P2P 网贷业务,结清存量、退 出市场。为逃避监管、继续进行非法集资,刘必安与浦朔、张小 彬、李美霞、粟丽霞、许阳、高华等人商议,决定由红豆杉公司 接替红森林公司继续开展线下集资业务,同时开发玛丽莱V生活 平台接替信投在线公司继续开展线上集资业务。2021年12月, 刘必安将公司更名为中战华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战华信 集团),陆续将涉及珠宝、茶油、矿业、资产等六个板块的一百余家公司转入集团名下,继续非法集资。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中战华信集团员工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 开虚假宣传公司系国企央企,虚构项目或者夸大项目收益,向集 资参与人承诺高额回报,通过虚假销售商品、虚假投资理财等形 式非法集资。线上网络模式为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软件等媒介, 在玛丽莱V 生活平台向客户推介精选裸钻、钻石订单、珠宝生金 等121个珠宝预售项目,以年化收益10%-14%的高额回报吸引客 户投资。线下实体模式为利用微信公众号、召开客户见面会、老 客户介绍等形式宣传推介定向证券稳赢项目、中战矿业投资项目、 广汉士达投资基金等76个投资理财项目,以年化收益12%-18%的 高额回报吸引客户投资。
非法募集的资金被归集至刘必安等人实际控制的账户,由刘 必安及财务人员统一调配和使用,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集资参 与人到期本息、发放员工工资及佣金提成、支付公司经营成本费 用、个人占有挥霍等支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 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投资项目普遍亏损严重,生产经营无法产生 收益,靠借新还旧维持公司运营。2023年4月,中战华信集团 逾期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
2014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必安指使其他被 告人及业务员非法集资314.319亿余元(31,431,962,433.97元), 涉及集资参与人43842人,已兑付本金227 .654 亿余元 , 已 支 付 利 息 3 0 . 9 0 5 亿 余 元(3,090,502,308.22元)。截至案发,未兑付本金总计86.664 亿余元(8,666,469,762.05元),造成2185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 61.87亿余元。
在该案过程中,各被告人具体行为被公诉机关曝光:
1.刘必安为管理中战华信集团,招揽、发展以浦朔、 李美霞、粟丽霞、许阳、高华等人为主的集资业务团队,以张小 彬、曾胜美、刘永华等人为主的财务管理团队,并配备了以王中 林、曾维武、罗立红、林泉、刘玮琳等人为主的投资部门、行政 部门、人事部门、品牌部门等。刘必安组织、领导中战华信集团 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全面管理集团各项事务。刘必安非法集资 314.319亿余元(31,431,962,433.97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 61.87亿余元(6,187,045,666.83元)。 个人犯罪所得8, 172,278.66元,登记自投金额1,806,904.00元。
2.刘武华在中战华信集团中,负责寻找社会资源,与 刘必安共同虚构中战华信集团系国企央企的事实,利用舆情中心 的名义为中战华信集团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力,并为集团协调承 接项目、出面化解危机,刘武华从中战华信集团获取资金约1.35 亿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车辆、日常开销等。刘武华参与犯罪 期间非法集资285.888亿余元(28,588,815,719.97元),造成 集资参与人损失52.464亿余元(5,246,404,317.18元)。个人 犯罪所得36,195.00元,登记自投金额0元。
3.浦朔2012年11月入职,历任长沙玛丽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红森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中战华信集团副总裁等职务,系中战华信集团集资业务团队总负 责人,领导以被告人李美霞、粟丽霞为首的线上线下集资业务团 队;制定营销计划和团队激励方案、分解集资任务目标,与他人 共同制定集资产品及政策,维持集团资金运转。浦朔参与犯罪期 间非法集资308.057亿余元(30,805,769,719.97元),造成集 资参与人损失61.471亿余元(6,147,194,228.33元)。个人犯 罪所得43,516,321.68元,登记自投金额98,574,602.60元。
4.张小彬2015年10月入职,历任玛丽莱公司财务副 总监、红森林公司财务副总监、中战华信集团财务总监、董事等 职务,系中战华信集团财务团队总负责人,管理集团财务工作和 财务人员,制定财务制度,指挥集团资金调拨汇总;制作、审核 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参与制定集资产品政策、集团 资产评估等事项。张小彬还设计注册资本增资走账路线,造成舆 情中心全资控股和中战华信集团实力雄厚的假象。张小彬参与犯 罪期间非法集资308.057亿余元(30,805,729,719.97元),造 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7.537亿余元(5,753,720,506.09元)。个 人犯罪所得2,203,420.95元,登记自投金额710,200.00元。
5.李美霞2012年6月入职,历任长沙玛丽莱珠宝首 饰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信投在线公司副总经理、湖南玛 丽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领导员工搭建玛丽莱V 生活 平台,以预购珠宝等项目为名进行线上非法集资,管理中战华信集团线上集资业务和团队,下达集资目标、分解集资任务,审核 具体集资产品方案、资金回报率、员工佣金发放等事项,参与集 团相关事项决策。李美霞参与犯罪期间非法集资119.307亿余元 (11,930,798,036.09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6.097亿余元 (2,609,794,941.81元)。个人犯罪所得7,621,062.98元,登 记自投金额34,518,602.00元。
6.粟丽霞2017年10月入职,历任红森林公司客户经 理、总监、中战华信集团湖南财富中心轮值总裁等职务,管理中 战华信集团线下集资业务和团队,下达集资目标、分解集资任务, 审核具体集资产品方案、资金回报率、员工佣金发放等事项,参 与集团相关事项决策。粟丽霞参与犯罪期间非法集资83.208亿 余元(8,320,878,571.88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1.228亿 余元(1,122,857,107.07元)。个人犯罪所得15,725,055.64元, 登记自投金额17,983,075.00元。
7.许阳2011年7月入职,历任信投在线公司副总经 理、红豆杉金融集团副总裁兼信投在线公司总经理、中战华信集 团副总裁等职务。前期负责信投在线公司线上集资业务,参与信 投在线公司、红森林公司非法集资业务虚假清退整改。后期主要 负责集团外联与公关事务,参与集团重大事项决策。许阳参与犯 罪期间非法集资256.726亿余元(25,672,615,719.97元),造 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5.777亿余元(4,577,749,662.49元)。个人 犯罪所得969,381.59元,登记自投金额24,870,000.00元,退缴犯罪所得94,116.80元。
8.曾胜美系刘必安前妻,2011年开始在玛丽莱公司 担任出纳,监管资金,之后在中战华信集团担任出纳总管,负责 出纳业务和团队人员日常管理,控制集团资金池账户,审核、调 拨资金,保管收取的集资款现金,通报资金池情况。曾胜美参与 犯罪期间非法集资283.533亿余元(28,353,352,874.74元), 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9.652亿余元(5,965,297,365.87元)。 个人犯罪所得406,935.50元,登记自投金额5,722,861.00元。
9.高华2015年11月入职,历任长沙玛丽莱珠宝首饰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红豆杉金融集团总裁助理、 红森林公司产品总监、湖南财富中心执行总裁等职务,负责中战 华信集团线下集资产品的设计制作与推广。在刘必安及集资团队 领导授意下,以产品收益率为基础,采取隐瞒实体项目现实经营 情况、夸大投资收益、虚构产品信息的方式设计集资产品,制作 宣传资料、培训业务员、向投资人推介产品。高华参与犯罪期间 非法集资177.307亿余元(17,730,732,563.88元),造成集资参 与人损失29.182亿余元(2,918,282,187.27元)。个人犯罪所 得5,141,444.72元,登记自投金额1,871,202.00元,退缴犯罪 所得50,000.00元。
10.曾维武在2010年之前即跟随刘必安经营珠宝,历 任中战华信集团行政总监、副总裁、中战茶油集团执行总裁等职 务,负责集团危机公关,管理后勤和行政工作,参与中战集团公司经营和集团投资决策。为刘必安、刘武华挥霍资金提供帮助。 曾 维 武 参 与 犯 罪 期 间 非 法 集 资 2 7 4 . 7 8 4 亿 余 元 (27,478,445,719.97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9.439亿余元。个人犯罪所得 1,321,257.91元,登 记自投金额5,722,861.00元,退缴犯罪所得243,500.00元。
11.罗立红在2010年之前即与刘必安共同经营珠宝, 历任长沙玛丽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红森林公司、玛丽莱集团人 力资源顾问、中战华信集团副总裁等职务,主要负责员工企业文 化培训和人力资源工作,审核员工招聘方案、审批集团薪酬制度 和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参与部门绩效考核目标制定。罗立红参与 犯罪期间非法集资215.481亿余元(21,548,190,311.31元), 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9.524亿余元(2,952,448,760.05元)。 个人犯罪所得3,402,535.33元,登记自投金额 14,750,909.00 元。
12.王中林2014年12月入职,历任深圳龙鳞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士达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长、中战华信集团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等职务,主要负责中战华 信集团对外投资事务,曾分管集团财务,对相关金融事务进行指 导;参与集团经营管理。王中林参与犯罪期间非法集资176.855 亿余元(17,685,550,020.86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7.470 亿余元(3,747,068,389.01元)。个人犯罪所得880,414.87元, 登记自投金额1,541,393.00元,退缴犯罪所得30,000.00元。
13.刘永华2020年8月入职,历任中战华信集团财务 副总监、长沙中战茶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玛丽莱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总监,负责集资业务团队的财务核算与统 筹工作,汇总审核线上线下集资团队募资金额、集资计划、团队 业绩、员工工资佣金,制定员工薪酬政策,审核发放集资人收益 等。刘永华参与犯罪期间非法集资143 . 177 亿 余元 ,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7.525亿余元。个人犯罪所得529,760.55元,登记 自投金额4,784,409.00元。
14.刘玮琳2012年入职,历任玛丽莱珠宝公司品牌部 负责人、中战华信集团品牌部总监、中战华信集团品牌事业部总 经理,负责集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和维护中战华信集团、中战 茶油、森财之道等公众号,审核图片和文字内容;协助集资业务 部门进行产品推广活动、处理集团负面舆情等。刘玮琳参与犯罪 期间非法集资254.913亿余元(25,491,375,719.97元)。个人 犯罪所得3,788,349.69元,登记自投金额64,688,514.00元, 退缴犯罪所得32,400.00元。
15.刘新科系刘必安、刘武华同乡,2018年7月应刘 必安、刘武华邀请担任舆情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帮助刘必安、 刘武华控制舆情中心,完善舆情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配合 虚假注资,并以参加调研、召开会议、撰写文章等形式,利用舆 情中心名义为中战华信集团争取项目、扩大影响力、化解危机。刘 新 科 参 与 犯 罪 期 间 非 法 集 资 2 7 6 . 4 4 8 亿 余 元 (27,644,825,719.97元)。个人犯罪所得410,722.00元,登记 自投金额0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16.林泉2019年11月入职,历任中战华信集团人力 资源总监、监事等职务,负责集团人力资源工作,包括人员招聘、 绩效考核、工资核算等事务。林泉参与犯罪期间非法集资 243.606亿余元(24,360,628,219.97元)。个人犯罪所得 715,228.98元,登记自投金额2,036,683.00元。
记者了解到,以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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