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高级记者 黄金哥
社保新规,曾引发劳动者与中小企业广泛恐慌……人民日报特意澄清——“全民强制社保”是误读,“司法解释和社保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正规劳动关系的员工”。然而,浙江省建筑行业近期发生的“牛永尽社保”案,不仅揭示出企业工关系的复杂、让当事企业走上注销之途,更让许多中小企业闻之心寒……

杭州转塘工地,牛永尽受伤住院
牛永尽,河南濮阳人,长期在各地建筑工地干活。2021年8月30日,杭州转塘项目工地,牛永尽拆模板时砸到左脚,被送入浙江骨伤医院住院29天 ,植入骨钉;一年后住院18天,取出骨钉……据出院透视及复诊记录,牛永尽已“恢复良好”、“治愈”。
住院期间,工地财务徐金伟两次看望,预付六万多医疗费用;再支付劳务费(扣除预支生活费)余款38055元,牛永尽签字领取。正常情况下,牛永尽出院休息后,要么回转塘工地、要么去别的工地继续干……但他持续索赔四五年,让宏淳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在内的众多中小企业都瑟瑟发抖,面临生死考验。
工伤认定,牛永尽获得超长“停工留薪期”
牛永尽入院第三天,就向西湖区人社局申请“工伤”鉴定,得到认定。首次出院,浙江省骨伤医院出具“休息三个月”的医疗建议;治愈出院,再获“休息一个月”的医疗建议……国家规定,医疗机构建议时间为“停工留薪期”,牛永尽可得到四个月的赔付。但牛永尽不满意,找主治医师要求更多“建议休息时间”……主治医师不同意:“牛永尽住院期间就能下床走路,回家后还经常出门遛狗、发在朋友圈……我们根据他的恢复情况,只能按规定开医疗建议!”
牛永尽回河南老家后,却从濮阳中医院连续开具了9份“医疗建议”——尽管每次体检都写明“切口愈合良好”,但每次还是建议“休息三个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不知濮阳中医院为何对工伤“治愈”的牛永尽开出如此多“休息”建议书?!
杭州市劳鉴委据此给牛永尽确认“停工留薪期”334天,将牛永尽工伤鉴定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工伤分10级,1为最重、10为最轻微)。“23个月啊!这是很轻微的工伤,居然破例得到这么长的赔付期限!”业内人士都震惊了:“受伤治好了,一样能劳动、也不影响生活,怎么就成为伤残了呢?!”某工友爆料说:“那天我打电话给牛永尽,闲谈中他说自己在上工干活……早就不影响他任何事情了!”企业希望重新做“伤残”鉴定,但牛永尽不配合做不了。
西湖区仲裁委:劳动关系不成立
2023年,牛永尽向西湖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宏淳公司赔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538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052元,河南濮阳中医院医疗费402.6元;,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2052元;4,按530元/天标准,2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67881.55元;,5,牛永尽从杭州叫货拉拉把家具拉回河南老家的交通费用2778元;6,“因宏淳公司未交社保”,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42.5元;7,补缴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份的社保。
西湖区仲裁委调研后仲裁如下:第1/2/5项,宏淳公司已为全体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3项,仲裁委支持,要求宏淳赔付52052元;第4项,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主张工资不符合木工市场标准”,但也没采纳宏淳提交的牛永尽签字的工资表,而是根据《浙江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按300元/天,扣除已付五千,仲裁宏淳赔付145075元;第6/7项,仲裁委调查发现,“申请人由陈定辉介绍进入工地干活,陈定辉是木工带班组长、徐金伟是老板,申请人的工资由陈定辉和徐金伟以现金形式发放,平时由陈定辉和徐金伟管理……本委认为,申请人的具体工作并非由被申请人指派,报酬也非与被申请人约定,两者劳动关系并不成立”,驳回牛永尽补缴社保要求!
法院:认定劳务费又认定劳动关系,判决逻辑矛盾!
2024年,牛永尽起诉到西湖区法院,法院调查发现:“2021年10月22日,牛永尽与陈定辉、吴晓辉就点工工资结算,结算单显示:2021年3月至8月中南建设点工1752小时、诸暨中天点工153小时,合计1905小时,按每小时31元的标准计算共计59055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费21000元后,还需支付余款38055元。牛永尽在该结算单上签名。”
但西湖区法院并没按调查结果改判,不仅维持对牛永尽有利的“300元/天”的“合同工资标准”,还突然宣布:“原告入职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因为“补缴社保,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处理”,故驳回!这个判决,让牛永尽和宏淳公司都震惊了!牛永尽认为:“你既然认定劳动关系,凭什么不给我社保和赔偿金”,上诉到杭州中院……宏淳认为:“西湖区法院查清了劳务费,却又把纯粹劳务关系说成劳动关系,把社保推给人社局……”双方都认为判决逻辑矛盾,但杭州中院维持原判!牛永尽继续申诉,浙江高院立案再审。
富阳人社局:详细调查驳回牛永尽要求
牛永尽根据法院裁定,要求富阳区人社局“履职”、责令宏淳补缴社保。
富阳区人社局做了详细调查,但牛永尽却拒绝面谈,在调查员余烽电话询问中,牛永尽否认干活介绍人、否认自己多次签字确认的“31元/小时工价”……但还是掩盖不了受“徐金伟”管理、由“陈定辉”派活、转塘项目期间还去诸暨工地劳务等事实!
2025年4月,富阳人社局发出《劳动保障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书》:“牛永尽的工作内容不由宏淳公司指派、不受宏淳公司管理,实际工资也不与宏淳公司约定、不由宏淳公司发放,依据劳社部【2005】12号文相关规定,牛永尽与宏淳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法院误判劳动关系的《浙江省建筑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富阳人社局特意说明:“《浙江省建筑领域简易劳动合同》是浙江省建筑领域备案的行政管理要求……浙江省内开工的工程项目要求强制性签订……建筑企业与工人存在工伤关系是特殊的认定,不能因为能申报工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富阳区人社局认定牛永尽与宏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牛永尽要求。
富阳区政府:牛永尽与宏淳公司都申请行政复议
牛永尽再向富阳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富阳政府根据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告知书》,责令人社局对宏淳履责;
宏淳收到富阳人社局劳监大队“为牛永尽补缴社保”的指令书,懵了:“西湖法院错判,现在高院再审还没最终结果……我们公司给的和工伤基金赔的,牛永尽已拿35万元左右,加上我们预付的医疗费66198元,已达40多万……从根本上说,建筑项目就是纯粹劳务关系,有活聚、无活散,我们对牛永尽既没有管理权,也不负责支付劳务费……除了工伤基金和劳务费,其它都不应该给他的!我们本想息事宁人,他却不依不饶、要钱没有尽头,真是牛人——永无尽头啊!”宏淳也向富阳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劳动监察大队指令书:
记者调研:众多知情人证实劳务关系
为彻查此案,记者约谈了项目工地知情人:徐张荣,众多建筑项目施工分包负责人;徐金伟,徐张荣项目施工的管理与财务;吴晓辉、陈定辉,徐张荣项目工地的大小班长、牛永尽工友。他们向记者介绍:“牛永尽是七八年前到我们项目干过,后来他自己走了,去别的地方干活……过了几年,又找到我们,先到诸暨妇幼院工地,又来到转塘项目干活,那时是2021年1月,干了几天要回家过年,我们结清劳务费用,他签字拿钱回去了……3月他又回来干,7月他又去诸暨项目干活,8月又回来干,然后脚伤住院……”也就是说,牛永尽在工地干活很自由?
那是肯定的,干活就赚钱、不干就没钱,劳务人员都是日结或点工,他们想赚钱就来,心情不好也能直接不来……牛永尽就是点工,过年前是30元/小时,过年后是31元/小时……”财务出示牛永尽每月签字领取预支生活费的表格及三次签字确认已结清所有劳务费的凭证。上面显示:牛永尽的工价是30-31元/小时;牛永尽同岗工友的工价也是30元/小时左右。
从业三十多年、从小工干到施工负责人乃至浙江省木工专委会会长的徐张荣更坦言:“每个项目劳务人员,几十几百上千,干几天可能就回家不来了、或去别的项目了……我们只能按干活进度给钱,随时干、随时结,没法长久规划,这是全国建筑行业现状!”基于这种“用工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建筑行业只能采取劳务制度,劳工与项目企业实质上是松散的“业务合作关系”,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关系!
浙江高院早已明文界定;长春中院已有类似判例
浙江高院2014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牛永尽老板徐张荣与徐金伟承认,施工团队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让宏淳按浙江省的强制性规定,与他们招用的牛永尽等劳务人员签约……按照这份明文规定,高院应很容易做决断吧!
长春中院2024年《赵某与XX建筑公司及XX公司劳动争议判决书》也有判例:“赵某主张与XX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查,赵某由张某介绍至工地工作,工资日结……XX建筑公司与张某系分包关系……不认定赵某与XX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赵某请求。
宏淳公司:我们不得不注销!宏淳呼吁高院重新审查此案、错判后果严重:“我们公司用过的建筑劳务人员成千上万……如果高院将错就错,那这么多年要补缴的社保费要几十亿,哪里补得起,只能注销公司了!”真要这么多吗?!宏淳向高院提交的《社保补缴预估说明函》表明:宏淳成立9年来,已为80多个项目提供劳务服务,“以转塘项目为例,根据劳酬数据,该项目52个月、劳务人员累计2509名(月均补缴255人次),按省均资8310元基准补缴(每人每月补缴3083元),转塘需补缴4088万元;全部80项目补缴32.7亿元!”
有人疑惑:“社保补缴没有期限吗?个人部分也由企业补缴吗?”现实是,1,社保属于行政强制,不存在补缴期限;2,国家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但建筑企业代缴后、如何追讨已离职的成千上万名流动劳务人员的应缴社保款?!最终,只是企业直接被扣款承担所有!宏淳哀叹:“补缴32.7亿元,远超企业承受极限,直接导致公司破产清算!”不只是宏淳,当前经济环境下,建筑、餐饮等众多中小企业可能都面临这样的生死困局!“这样下去,中小企业只能裁员、降薪……”所以,宏淳一边拼命抗争,为自己和同行们争取一线生机;另一边也做了最坏准备,被迫启动注销程序……
浙江省建筑行业协会:错误认定引发严重问题
浙江省建筑行业协会对此案高度关注,某负责人调研后表示:“建筑行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高……各施工班组自行招募管理,劳务人员对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往来频繁。因此,许多项目班组与劳务人员都是日结、点工(小时计费)与包工的形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定量定价的合作关系……宏淳与牛永尽的劳务关系,其实就是整个建筑行业劳务用工的缩影……若将现实劳务关系错误认定为劳动关系,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所有建筑企业将不得不承担巨额的社保费用、公积金、经济补偿金及高额滞纳金!对利润微薄、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是雪上加霜,会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还波及上下游产业链,造成更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浙江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调解中心:依据中央、国务院《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暨浙江省高院、省住建厅联合文件,今年3月刚成立的浙江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调解中心也高度关注此案,作为首例劳务纠纷案受理,意义重大!
10月23日,评审中心组织专家们对此案深入调研、司法论证。论证会由浙江省律协劳保委员会主任黄新发、副主任苗静及中天集团法控经理楼国烽等专家组成。黄新发也是全国及浙江省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全国律协劳委会委员、最高检专家、浙江省人大咨询专家、杭州亚运会特聘专家、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副会长、杭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杭州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劳动与社保领域具有深厚法律专业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为该领域法治建设和争议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他对西湖区法院的判决深表不解:“为何西湖法院对西湖仲裁委的仲裁视而不见、对劳务关系的事实不深入调研,一味只看表面的所谓‘劳务合同’?!”专家们讨论后一致认为:“牛永尽系徐张荣招用的木工。徐张荣实际承包转塘工地的木工作业,为符合建设工程项目工伤参保的要求,通过宏淳公司为其办理工伤参保和工伤费缴纳。牛永尽与宏淳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避免再次错判,专家们签字出具评审意见,提交省高院参考:“我们深切期盼司法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考虑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和流动性,对建筑劳务关系严格调查、遵循事实与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采访后记: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宏淳给浙江高院提交的材料中,泣血诉求:“我们深切期望贵院能基于宏观经济背景、运用司法智慧综合考量……企业的生存能力与员工的就业稳定实为命运共同体,一旦解体,不仅关乎个案,更关乎司法裁判对社会经济现实的深远影响!”但高院联系法官拒绝了采访,还质问:“记者不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吗?!”
黄金哥指着高院墙上“公平正义”标语说:“我们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资深维权记者,我帮助过无数弱势人群,包括为被欠薪民工成功讨薪、为车祸昏迷民工带头呼救捐款……但现在情况不是这样!建筑行业流动性大,许多劳务人员和企业是相对宽松的劳务合作关系,取名劳动合同的官方强制文件,实质是劳务合同……法院判决关乎公平正义、关乎中小企业生死、关乎许多人饭碗还有没有,应深入调研、独立判决!拒绝采访不是好事,希望高院带头接受监督,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但联系法官表示——再审只是“听证会”、“不开庭审理”,而且“一般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调查”……记者不由担心:如果这样,对类似宏淳的浙江企业来说,对全国千千万万中小企业来说,会不会是灭顶之灾?!如果许多中小企业活不下去,大量注销破产或裁员,千万个家庭的就业与生活怎么办?!我们期待浙江省高院深入调研事实,不仅维护劳动者的劳务权益,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