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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时间:2019-12-11    录入:本社编辑部

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为何原告递立案材料三月余竟未获法院书面答复?

                      记者  刘玺镛  刘闻益

近日,记者收到参与维权的专业知情人告知,“喉咽清口服液”配方权利继承人邹群乐等因“喉咽清口服液”权属争议起诉湖南省零陵制药厂、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29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零陵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三个多月,却仍未获得立案通知或不予立案裁定。

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在一份关于研究“治疗咽喉炎、扁桃体炎、淋巴结核”三药方的协议书上,甲方为新邵县供销社邹俊杰,乙方为零陵地区制药厂。协议第六条约定:该项目经过鉴定后其成果所有权归甲、乙双方所有。

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为何如此一目了然的原始协议,竟然还发生权属纠纷呢?原来,湖南时代阳光在收购零陵制药厂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据参与改制的某领导透露,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兼并零陵制药厂2002年5月,仅仅以300万元收购了净资产上千万元的零陵制药厂,是属于承债式整体兼并。改制之时也未通知邹俊杰关于“喉咽清口服药”知识产权与品牌价值的评估作价授权处理,就一抹黑的将之吞进了湖南时代阳光的大肚子里。 而所谓整体承债式,就是零陵制药厂所有的负债,都由湖南时代阳光来承担处理。显然,邹俊杰的家属作为这一遗产的天然继承人,这笔债务需要湖南时代阳光给个答案。

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据了解,邹群乐的父亲邹俊杰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凭借祖传秘方与自学的现代医学知识,长年在家开设义诊,免费为二千多名少年儿童治愈了扁桃体淋巴结核顽症。1992年2月23日的《湖南日报》专门报道了他“踏遍高山采草药,义务治病为人民”的光荣事迹。

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1986年5月10日,为广泛造福患者,邹俊杰与湖南省零陵地区制药厂、湖南省医药管理局科技处签订了《关于研究“治疗咽喉炎、扁桃体炎、淋巴结核”三药方的协议书》,约定向湖南省零陵地区制药厂提供祖传的咽喉炎药方以共同进行临床研究,成果所有权归邹俊杰、湖南省零陵地区制药厂双方共有。基于邹俊杰提供的配方,湖南省零陵制药厂开发出新药“喉咽清口服液”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2002年,湖南省零陵制药厂被以承债式整体兼并方式改制,后发展成为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喉咽清口服液”生产企业也随之变更为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零陵制药厂已名存实亡,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

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关于研究“治疗咽喉炎、扁桃体炎、淋巴结核”三药方的协议书》约定邹俊杰是“喉咽清口服液”科技成果共有人,但邹俊杰从未享受任何成果权益,湖南省零陵制药厂将配方生产权转让给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未通知并征得邹俊杰同意。邹俊杰现已去世,其妻子及子女邹群乐等继承人共同委托律师于2019年8月29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请求确认享有“喉咽清口服液”科技成果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立案材料后答复称,经知识产权庭审核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并拒绝出具《接收材料清单》。9月4日,永州市中院告知该案不属知识产权案件而是确认之诉,他们已与零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沟通好,邹群乐等人可将立案材料向零陵区法院提交。

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邹群乐再次向零陵区法院请求立案。9月18日零陵区法院答复:知识产权纠纷应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零陵区法院无管辖权,本院代收立案材料后将再次转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这次讨论持续近两个月,在律师多次催问后,零陵区法院答复:“已制作请示报告连同邹群乐等的立案申请书一并专门递交到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当面向领导进行了汇报。但永州市中级人民院拒绝立案也拒绝出具立案批复指定本院管辖,现已将材料退回零陵区法院,请邹群乐取回材料自行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湖南时代阳光陷“喉咽清口服液”权属纠纷

(右为当时的零药厂长伍友生,右二为95年到任的零药书记兼厂长万向东)

11月14日,邹群乐委托律师再次向永州市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经多番催促,立案庭与知识产权庭均答复称不能立案,是否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待讨论决定。截至发稿之日,邹群乐仍未收到任何文书,维权之路受阻。

据代理律师李雨霞介绍: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是根据诉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区别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分类。知识产权诉讼则包括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所有诉讼,它可以是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等任一形式,知识产权诉讼并不排斥确认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如此规定,可谓条缕清晰。可是,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的作法已经目无法纪,涉嫌公然违法,严重侵害了邹群乐等人的起诉权。
医者仁心、大爱救人的老中医开义诊献秘方,不想药方权利却被侵吞独占,后人维权之路漫漫何其艰难!本刊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亚洲经济导刊】
和通社 www.hkan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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